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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汽车买保险有门道 车险投保注意高保低赔

2022-08-03 00:52:02

“买吧。车险容易,拿赔偿难。”这是不少车险投保人的心声。由于保险合同细节复杂,投保人很难做到对细节一清二楚,而这些细节恰好可能成为具体理赔中的纠纷。第一财经日报《财商》总结常见车险纠纷,希望能从实例中给车险投保人一些参考。
  注意“高保低赔”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按照新车价格投保却只能按照旧车价格赔偿。
  鲁先生投保车险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不过他仍然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不幸的是,鲁先生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全损,却仅仅得到了3.2万元的赔偿。
  原因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现所需修理费为7.4万元,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只同意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3.2万元进行赔付。
  有财提醒: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所以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种计价方式。
  而保险合同同样会规定车辆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是有根据的。
  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在鲁先生的案例中,按照车辆购置价格投保是不划算的,不过专家指出,按照购置价或者折旧价投保各有利弊。
  按新车价投保的,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将获得足额赔偿,但发生车辆全损时,则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按折旧价投保的,在发生部分损失时,将按照旧车的折旧比例计算修理费,即得不到全额赔偿,但如果车辆全损,虽然得不到全赔,却可获得降低保费的益处。
  注意“无责不赔”
  在一些车主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并不会赔偿车主损失。
  大华在一次外出中不幸与一辆飞驰而来的货车发生撞击,这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大华并没有能从货车司机刘某处获得赔偿。大华觉得,自己既然投保了车险,那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否则自己就白白损失了大笔的修理费。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原因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依据投保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大华无责任。
  有财提醒:这类事故在车险的赔偿中屡见不鲜,由于车主损失由第三人造成,所以应由第三人赔偿,而非投保的保险公司。但是实际情况中经常遇到车主找不到肇事方,或者肇事方无力赔偿时,车主的损失就只能自行承担。
  在大华的判例中,,原因是车损险的合同目的在于分散车主因车辆损坏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在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肇事者难以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又不承担责任,那么车险合同则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肇事后逃逸将得不到保险赔偿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的情形,例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其列为免责范围。
  车主郭先生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内,郭先生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而撞上一位路人。此时的郭先生并没有救助受害者,而是在肇事后逃逸。此后,由于受害人重伤致死,郭先生也受到交通部门查处,赔偿死者60万元损失。
  郭先生认为,自己之前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而赔偿给受害人家属的60万元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上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有财提醒:郭先生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又在肇事后逃逸,根据我国保险法律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专家提醒投保人,车主投保后,仍负有谨慎、合法驾驶的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救助伤者,配合交警部门进行相关的事故处理,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与事故另一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也应当通过交警调解、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加以解决,切不可因为一时情绪不稳定而选择逃逸,肇事逃逸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加重车主的责任,也会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
  另外,与肇事逃逸类似的情况还有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由于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事故,都得不到保险赔偿。
  自费医疗费不能赔偿
  投保人一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一般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
  Jane在一次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使得一同出行的吴小姐等人受伤,吴小姐还发生了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Jane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小姐治疗花费医疗费34988.16元,其中自费部分金额是14510.85元。自费金额中包括为治疗骨折而使用钢板、钢钉共计8610元。Jane向吴某等人赔偿后,,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就医疗费项目,只同意赔付医保部分,对自费部分不同意理赔。
  有财提醒:不管是交强险还是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上,都约定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也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这使得许多车主在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了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对投保人使用药物加以限制,主要是为了避免投保人过度治疗和道德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在以往的判例中,一些不属于医保范围内,却不得不使用的药物,。例如吴某医疗费中的自费部分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中吴某治疗中所使用的内固定材料,属于治疗的必需材料,且该内固定材料属于国产的通用型,对此材料费用应予赔付。故认可吴某医疗费中能够纳入保险理赔的金额为29087.31元。
  注意车险免责条款
  在购买车险时,投保人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用进行赔偿。不过,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明确提醒免责条款,。
  车主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保险期内,李某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右前轮胎抱死,滑行中导致轮胎高温,引燃轮胎起火成灾,造成公路和车辆受损,李先生为此支付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款,并发生车辆修理费,两项费用共计16万元。此后,李先生就该16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害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
  在李先生的案例中,。原因是保单上的保险条款均以同一细小字体、字号和颜色印刷,对车辆“自燃免责”的条款没有特别标注,与其他条款在外观上难以区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有关“自燃免责”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财提醒: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险合同中记载在哪些情况下不予理赔,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免责条款。为了维护普通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事实上少数保险公司往往偏重于招揽客户,却在签约时对免责条款不进行提示或提示不足,而且保单上所有条文都用同一大小的细小字体印刷,导致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了解不充分,保险事故发生后极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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