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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育险新规:丈夫参保 妻子无业也有津贴

2022-03-19 20:09:14

江西省政府最近发布了《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规定男女职工必须参加生育保险,但个人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支付一年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晚生育、自然分娩可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晚生育、剖宫产可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此外,员工本人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经]住院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我省规定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构、机关、社会组织、民营非企业单位等)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缴纳单位上年度职工(含男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下,职工不得缴纳生育保险费。县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具体承担生育保险事务,县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具体承担生育保险事务。

据了解,,原则上实行区、市总体规划。如果实施了县(市)级总体规划,就要逐步过渡到县(市)级总体规划的建立。孕产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孕产保险治疗费用,包括孕产医疗费用和产妇福利。其中,产妇津贴包括产假期间的产妇津贴(包括堕胎)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包括从怀孕到分娩的检查、分娩、手术、住院和药品费用,以及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生育政策进行计划生育和节育、节育手术和经常性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等。

  除非你付了一年的费用,否则你是不能被治疗的。

“规定”明确职工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履行职工缴费义务;符合法定条件并执行计划生育(包括堕胎)手续的,或者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或者再通手术。

据了解,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由指定的生育保险医疗机构(指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生育保险机构协商一致管理,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定的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孕产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根据江西省基本情况而定。[经]住院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范围执行。超出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晚期生育和剖腹产135天津贴

关于社会极为关注的产妇津贴的支付,很明显,应按下列期限享受产妇津贴:使用宫内节育器的人应享受一天的产妇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人应享受为期3天的产妇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人应享受21天的产妇津贴;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人应享受15天的产妇津贴;如果怀孕时间为3个月至4个月(包括4个月),或手术是由宫外孕进行的,他有权领取30天的产妇津贴,如果怀孕时间在4个月至7个月之间,则应采取堕胎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他有权领取42天的产妇津贴。如果怀孕时间超过7个月(包括7个月),或胎儿在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在出生后死亡,孩子有权获得9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女工和女工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助产、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妇津贴;正常怀孕多胎的,每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满足晚育条件的,产妇津贴增加30天;实施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少于3个月的,增加孕产津贴10天;如果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在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包括4个月)内实施,则应将产妇津贴增加12天。据报道,晚育是指年满24岁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

这意味着妇女工人的产后和剖宫产,有权享受135天的产假津贴。

据了解,产妇津贴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

  丈夫付工资,妻子没有工作领取津贴

据报,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应按前一年雇主雇员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和分配,并由处理机构支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者配偶),应当在生育(包括流产)、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者再手术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险机构申请。办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享受待遇,并计算、分配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同时,女工因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产妇保险基金支付,其支付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本人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经]住院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这即意味着:缴费的男性职工一旦其爱人没有工作,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照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即报销医疗费和领取生育津贴。

  不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受到处罚。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的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不按照有关规定保管;擅自增加或者免征生育保险费;无故推迟支付或者增加,减少或者中止对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截留、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收费证明,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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