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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理赔:搞清保险利益原则

2021-08-26 23:06:07

a公司a租用B公司的房屋,供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期间办公使用。a向保险公司投保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火灾保险。2010年9月,A公司撤销了租赁合同,因为它需要搬出位于B公司的办公空间,同年10月,B公司的房子发生火灾。A公司意识到这种情况,并向保险公司申请和解。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索赔。

昨天,成都一家公司的林先生告诉记者,他拒绝支付赔偿金。在这方面,华安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相关专家给予了解答。

[辩证法]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公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被保险人不得要求保险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B公司房屋)在租赁期内具有由被保险人A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A公司已移出B公司房屋并终止租赁合同,公司不再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华安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一)从根本上划分保险和赌博的界限。保险和赌博是以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利益或损害为基础的。如果保险关系不是以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为基础,而是可以对任何标的物投保,必然会鼓励人们进行保险投机,以获得远远高于其保险费支出的赔偿金额。这种行为无异于赌博,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所谓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取得保险金而违反道德准则,甚至故意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使损失扩大。保险利益原则的局限性消除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单的产生,从而有效地控制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护了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3)界定保险人的补偿或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赔偿是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保险保证是保证被保险人及时获得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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