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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学平险要注意保险范围 避免保险纠纷

2022-06-13 04:31:44

最近,在四川省遂宁市,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缺陷,引发了一场保险纠纷。

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和2006年2月13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李先生为女儿投保了两次保险,一家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连续两次投保。

今年4月18日,李先生的女儿死于急性脑膜炎。此后,李先生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提起诉讼,也没有出具书面材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急性脑膜炎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女儿的死亡不是事故造成的,不属于学术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应得到赔偿。根据学校保险单提供的资料,保险只承担意外保险责任,不承担疾病保险责任。

李先生和他的代理人认为,疾病和死亡应属于学术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死亡保险金。因为李先生女儿的保险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90天因病死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中的死亡保险金支付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审判后,,保险公司交给李先生的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病应承担学习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先生女儿因急性脑膜炎无效治疗而死亡,应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提交的详细条款第20条对意外伤害的解释认为,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这不符合保险单主要条款中商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导致对保险责任的两种不同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当事人作出解释。“根据这一点,,保险公司应赔偿李先生并承担承兑费用。

本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笔者认为,这起案件是由保险单缺陷引起的典型的保险纠纷。保险单的正面信息表明,保险单的主要保险责任是事故保险责任。保险单背面“保险责任”栏有下列记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因病死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中的死亡保险金支付死亡保险金,并终止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中,既包括意外保险责任,也包括疾病保险责任,这使得人们无法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那么,保险受益人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赔偿疾病和死亡。

同时,保险合同记载:“一、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中的死亡保险金额缴纳死亡保险费,并解除保险责任。”这里的死亡保险金是指意外死亡保险金还是疾病死亡保险金?合同没有说明。

保险单的免责部分也有这样的规定:“19如果被保险人第一次参加或未及时续保,他或她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生病;如果上述1/21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本合同应予终止,未付保险费由公司退还”。显然,李先生女儿的死亡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的范围。李先生及时更新了女儿的保险,他因病死亡自然不应免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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