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有很强的保险防范意识,并为每个三口之家购买了几份人寿保险。2006年2月,冯女士所在的部门为冯女士在A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额外的盗窃和抢劫责任)。冯女士觉得5万元的保险较少,半个月后,她在B公司投保了100000元。两份保单的保险期为一年。2006年五一假期,冯女士的家人去旅行。当他们回来的时候,发现他们被偷了,丢失了财产,现金珠宝等等,价值8000元。在冯女士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之前,结果并不像冯女士想的那样,每家保险公司每人可以支付9000元,总计18000元。按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A公司的赔偿金额为9000元的1/3,即3000元,B公司的赔偿金额为9000元的2/3,即6000元。因为冯女士在同一题材上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是双重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责任由承销公司按比例分摊。
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的是,当她被保险时,她陷入了误解。实际上,居民应该避免容易进入购买家庭和金融保险的错误,或者很多人,一些误解,如果没有,也可能在损失发生后发生保险,并应引起居民注意。综合考虑,居民在投保时应避免9个误解。
首先,我们应该进入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误区,忽视家庭风险,认为被保险人没有必要投保财产保险。
家庭生活看似平凡,其实存在着许多隐患,如自然灾害、洪涝灾害、火灾爆炸、室内盗窃财产损失、家用电器遭遇雷电损失等,往往措手不及。从根本上说,完全规避这些风险是不可能的,因此居民通过购买和购买财产保险来转移风险应该是第一选择。购买和购买财产保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二是进入可保财产的误区,认为只要是家庭财产,就可以投保。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居民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它包括城乡居民在固定地址范围内、相对静态地储存的各种财产,包括房屋及其附件、室内装修和室内财产,以及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不居住房屋,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性。合理的租金。然而,有些财产在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食品、烟草、酒精、药品、化妆品、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收集、保管或拥有财产、运输工具、育种和种植植物,如数码相机、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和其他危险财产,这些都是不可保财产。如金银、珠宝、货币、证券、票券、邮票、古董、文件、书籍、技术材料、海图、牲畜、花卉、树木、宠物、信用卡和其他价值不明的财产,如计算机软件;紧急和危险情况下的财产;用于生产和经营的财产,如家庭所有权,但用于商业活动;此外,个人所有的违法行为,私人住房不能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因此,居民应充分注意保险,以免缴纳保费而得不到保险保障。
第三,介入对可保利益的误解,认为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可保利益的原始财产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在使用保险利益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可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与他人分享的财产对保险公司的财产进行保险。对于他人因债权而取得的抵押货物,债权人也可以作为其被保险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在占有财产时对这些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从而产生了可保利益。但是,对于租住他人住房的租户来说,业主的房屋没有保险利益,因此不能作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保险。但是,您可以选择房屋财产以外的家庭责任保险。
第四,进入对保险责任范围的误解,认为保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将由保险赔偿。
事实上,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只对火灾、爆炸、闪电、冰雹、雪灾、洪水、悬崖滑坡、龙卷风、冰、泥石流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地面沉降或沉降负责;在空中坠落的物体和外部物体的倒塌;风暴或暴雨造成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脚手架)倒塌;以及因盗窃和抢劫存放在室内的可保财产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然而,由于家用电器的过度或过电压使用、电线碰撞、漏电、自热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害;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保管不良、劣化、霉变、潮湿、昆虫叮咬、自然磨损;不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基础塌陷、建筑物裂缝、建筑物倒塌等;同时,由于地震、海啸等原因,不安全地承担建筑物基础沉降、建筑物裂缝、建筑物倒塌等责任。保险公司对战争、、叛乱、罢工、没收、征用、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13岁以上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等造成的保险财产或第三方责任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居民在投保时应注意这些排除的责任。
第五,进入对保险产品选择的误区,认为投资家庭财产保险必须优于担保的家庭财产保险。
投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偿还性质的保险,具有风险保护和投资收益的双重作用。一方面,当保险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另一方面,无论是否发生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都能获得本金和收入。因此,一些居民认识到,以投资为基础的家庭财产保险必须优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事实上,这种观念也是片面的,投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一般保险期限较长,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要高得多,这部分资金的流动性不强,所以适合有闲置资金的家庭使用2~3年,但对一些家庭来说,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并非每个家庭都适合保险投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居民仍应根据家庭的实际经济能力和保险需求选择合适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
六是跨入超额保险误区,认为越多的保险越好。
过度保险是指确定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时的保险价值。第一,由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第二,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场价值下降,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前者,被保险人恶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保险合同一开始无效;因被保险人财产市场价值下降而造成的超额保险,也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保险费不予退还。例如,当被保险人的家电保险金额为5000元时,当因保险事故而发生家电总损失时,当时市面上同一型号的新家电的价格为3000元,那么保险人只负责赔偿3000元,而不是5000元。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时,必须认真考虑家庭财产的价值,以免保费超支,超过损失。
第七,我们应该认识到保险不足,认为我们可以节省一些保险费。
不足保险是指在保险时被保险人投保的金额低于被保险人财产的保险价值。居民不投保的,有损失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例如,吴先生投保了房屋财产保险,同意房屋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家用电器的金额为2万元。保险两个月后,林先生进口的彩电遭到雷击,损失8000元。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后,保险公司确认吴先生的房产价值为400000元,而他的家用电器总价值为4万元。也就是说,林先生的保险金额实际上是他保险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对于保险不足的情况,林先生的最终赔偿是损失8000元×50%,少于4000元。因此,居民在投保时,必须全额投保,以避免损失。
第八是陷入重复保险的误区,认为风险后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也遵循赔偿原则,在发生损失后,居民将不会获得超过损失财产价值的赔偿。居民不能通过保险补偿获得额外利润。
九是陷入对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误解,认为保险后,我们可以放心。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心生存,没有什么可担心的。因为保险合同有效的,居民也应当履行必要的义务,否则可能得不到家庭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保险合同要求居民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财产的存放地点、被保险人的状况和有关信息;被保险人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认真执行公司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公司。如果发生盗窃,。被保险人不履行本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此外,如果被保险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否则,在所有权变更后,原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财产之间的可保利益消失,原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成为无效合同,在未来发生损失后,必然会给保险索赔带来隐患。同样,如果家庭财产的地址发生变化,或家庭财产的总值发生变化,也有必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更正原来的保险单,以确保在发生损失后为保险索赔留出隐患。
特别提醒:在保险前,居民既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又要加强对保险常识的研究,以避免在投保时出现误解,一方面可能使保险财产的保护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因投机心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可怕的是,它也可能对未来的保险索赔造成隐患,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