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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员工投保人身险 离职或会影响理赔

2022-06-18 23:50:17

目前,许多单位为职工办理人身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待遇。本来这是一件好事,但有时它会导致纠纷,原因是员工的职业转变所引起的。

2011年6月,李先生的公司为所有雇员投保了为期三年的大病保险,受益人是雇员本人,保险费由工会一次性支付。2012年,李先生离开了,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通知保险公司签发批准表格,终止合同。不久前,李先生被发现患有肝癌,当他申请解决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要求赔偿,理由是被保险人对李先生没有保险利益,合同已经终止,双方都上了法庭。,由于保险利益的变化,人寿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没有改变,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在未与李先生协商的情况下终止了合同,无法生效,并命令保险公司向他支付赔偿金。

当员工离开时,单位没有必要继续为他管理保险,这是一种不难理解的心态。然而,在人身保险的范畴内,保险利益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依法承认的利益。”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享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2011年6月,被保险人为李先生办理了有劳动关系的大病保险,该公司对他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李先生离职后,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可以看出,当寿险只要求签订合同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无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在未来是否发生变化,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在这方面,李先生在任期内签订的大病保险合同不因劳资关系的改变和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另外,人寿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应超过被保险人享有的保护权。因此,,该公司和保险公司未经授权终止李先生的合同是不合理的。

当然,在生活中遇到李先生这样的“小心”单位的机会并不高。作为员工,如果企业花钱为自己购买保险,只要他们在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时更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更多的时候,还要提醒个人,在投保人身保险后,必须注意在支付期内,单位岗位是否发生了变化,或将来是否会换工作,一旦职业发生变化,保险也必须及时处理变更,以免影响理赔后的风险。

因为,针对不同职业的风险大小不同,保险公司会制定“职业风险系数表”,将被保险人的工作从低到高分为六类。职业风险越高,支付的保险费就越高。被保险人在从事职业变更时,应当根据职业风险系数表作出拒绝保险、增加费用或者保持不变的决定。如果工作变更导致风险增加,则应将其纳入保险拒绝范围,但被保险人尚未通知保险企业。一旦保险公司承担了风险,保险公司只会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率支付赔偿,甚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方面,今后还是会有人寿保险投保人的职业变动,但也要有所了解,不要“知道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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