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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车主车险赔付怎样行使代位追偿权

2022-06-25 22: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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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一家公司在京华客车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损坏、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包括免赔险和自燃险。同年九月,当巴士在某段道路上正常行驶时,为了避免骑单车者朝同一方向行驶,便采取不适当的措施向后行驶,与对面的金杯车相撞。两辆车都被损坏,两人在金杯车上受伤。据当地交通部门称,事故由投保人和自行车司机共同承担,各承担50%的经济损失,金杯侧不承担责任。事故造成金华客车受损90000元,金杯车损失40000元,拖曳费1800元,金杯车两人受伤医疗费30000元,总损失161800元。但是,被保险人建议,由于不能赔偿自行车,被保险人不能赔偿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50%,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能够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三人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保险人应当自赔偿被保险人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替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力,并可以赔偿汽车损害的百分之五十,其余不予赔偿。结果,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80900元,另有50%的汽车损坏赔偿45000元,赔偿总额125900元。通过这一案例,提醒大多数被保险人,当他们因第三者责任所造成的保险事故而失去自己的利益时,他们可以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选择“代位追偿”方案,以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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