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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2022-04-29 23: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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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新形势,制止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护和促进民族保险业健康发展,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产险)、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产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本公约一经生效,各签约保险公司无条件执行。


第一章 规 约


第一条 。除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任何公司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形式的退费和回扣。


第二条 严格按规定支付机动车辆险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支付对象为专业代理公司、兼业代理人以及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不得超过8%;在财产险全部代理业务手续费支出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前提下,专业代理公司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该业务实收保费的10%;不得以馈赠实物或报销费用、虚增代查勘理赔费用等其它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不得向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向经纪公司支付的手续费标准参照代理公司执行。


第三条 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信用保证险带动相关车险保费收入的代理手续费按车险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动车辆保险及保证险业务不得由保险标的所在地市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共保、或用统括保单承保。


第二章 罚 则


第五条 签约公司所属机构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按违约金额的10%,对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但最低不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一) ,擅自变更条款、降低费率,或以退费、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费率的,处8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约支付、超标准支付或变相提高手续费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 跨地市办理机动车险业务的,处2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组织执行


第六条 成立“山东省机动车辆保险领导小组”,组长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分管总(副)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各签约公司分管总(副)经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检查公约执行情况,决定对违规单位的处罚。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会议决定事项须有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山东省机动车辆保险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小组,组长由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由各签约公司机动车辆险业务处处长、。执行小组对各公司执行公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各公司间业务关系,调查、了解、核实违规情况,提出对违规公司处罚的初步意见。执行小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签约公司派员担任。


第八条 违约行为经执行小组查实后,提出“违约处罚及整改建议书”报领导小组批准,向违约经办机构发出“违约处罚及整改通知书”。违约单位收到“违约处罚及整改通知书”一周内,缴清罚款,并提交整改报告。被处罚单位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执行小组通知其隶属的签约公司,由签约公司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垫缴。违约处罚情况由省保险行业协会定期在业内通报。


第九条 山东省机动车辆保险领导小组及执行小组的活动费用由各签约公司共同分摊。


第十条 本公约适用于签约公司所辖山东省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所有机构。青岛地区计划单列公司及签约公司驻青岛地区营业单位,参照本公约另行签约自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签约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公约,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有关制度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为发挥社会及业内监督作用,对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的20%,由罚款中支付。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2002年12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编辑:保险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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