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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人力资源网-您的交强险保单和交强险标上的保险期间一致吗?

2022-03-15 0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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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会给客户一份保险单和一份强制保险签章,但你有没有注意到保险期限是否相同?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

2010年10月,杨先生与骑摩托车的陈先生相撞,陈先生受伤,被送往医院55天。陈先生被确认患有神经损害和颅骨缺损。交警部门决定由杨先生承担首要责任,陈先生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赔偿金额的争议,,,杨先生赔偿其余损失四万多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保险公司辩称,它没有赔偿责任,理由是杨先生的强制性保险单中商定的保险期限一直持续到2010年10月29日16:03,事故发生在2010年10月29日17:54,超过了保险期限。

,保险单上的保险期确实如保险公司所述,但强制保险标志上的保险期与2010年10月29日24:00的保险期之间存在矛盾。,保险公司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和保险单。因此,保险单上的保险期和保险标的是由保险公司印制的,当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时,应以被保险人为受益人的强制保险标志为准。

,保险公司应承担强制保险责任,并赔偿原告陈先生67813.04元。被告杨先生应承担超过强制性保险付款限额的80%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业主,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3月底发布的有关通知,交通保险将从签发之日起立即生效,但商业保险尚未立即实现。保险生效时间自保险后第二天0:00起,业主应尽量避免被赶出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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