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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手车的价值、个人经济状况和驾驶技术,消费者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来确定保险类型。
第一,自愿原则。消费者购买二手车保险,除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外,还应自愿选择保险类型。例如,如果车辆是一辆价值较高的准新车,则应投保划痕风险,而价值较低的旧车不应投保划伤风险;如果车辆有新设备,则应投保新设备损失风险,否则就不必投保这种保险。
二是优先权与优先权的区别原则。消费者购买二手车保险时,应充分了解车辆的实际情况和个人的经济状况,区分基本保险和附加风险,区分一级风险和二级风险,做出合理的选择。如果车主是有经验的司机,他只能选择几种主要类型的保险,如车辆损失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和可扣减的特殊保险,而不需要投保其他类型的保险。此外,消费者在投保时也应合理匹配保险种类。例如,消费者在投保车辆损失风险后,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玻璃破碎险或自燃损失险,以发挥主要风险与附加风险相结合、相辅相成的作用。
第三,全面保险原则。消费者购买二手车保险时,需要区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赔偿金额之间的关系,必须投保全额,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的赔偿,否则会造成不适当的损失。
车辆转售、转让、变造或者增加危险的,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的,新车主只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当车辆被转移时,仍然应该记住保险转移。
虽然新保险法实施后,即使车辆不办理保险转移,但在通知原车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会理赔。但是,必须提醒车主,新保险法还规定,二手车转让后,原车主或购买二手车的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于转让旧车,车辆的风险大大增加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30天内增加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例如,如果旧车主的私家车被二手车主转移和使用来拉动货物,发生车祸的风险肯定会增加,保险公司将有权提高保险费或终止合同。如果二手业主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转让后风险增加,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二手保险以新保险公司的价格投保。
当许多二手车车主为他们的车辆购买保险时,他们将根据二手车的实际价值要求保险,因为按二手车价格投保的保险费相对于新车价格低。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通常要求二手车以新车的价格投保,如汽车损坏保险。在最简单的情况下,如果二手车损坏配件,重新配置的配件是全新的,而不是二手旧配件。因此,二手车在投保损坏时也必须按新车的价格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