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险种知识 >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六)

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六)

2021-08-27 01:52:54

类=“FN-清除”

第61条仲裁裁决引起的争议

1.关于解释或适用本公约的任何补充条款和缔约国某些制度以及第60条第4款所规定的特别协定的争端,不论是由国内法通过的,还是由本公约订立的,如果有关当事方无法自行解决,可应仲裁庭的请求提交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应符合本公约附件七的规定。

2.但是,在国家间争端的情况下,有关当事方不受附件七规定的约束,可任意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

3.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可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仲裁:

(A)不得就下列争端违反任何其他司法程序:

(i)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一方为一方的一方与另一方的非缔约方之间的争端,

非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但是,就上文提到的第(二)和第(三)项而言,“公约”必须通过国内法和合同予以适用;

(B)运输企业之间的争端;

(C)航运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争端;

(D)就顾客问题进行辩论。

4.。

(五)当有效力的缔约国办理必要手续后,对运输企业、客户的仲裁庭裁决在每一缔约国生效。

第五部分特别规定

第62条临时例外

1.如果任何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状况使本公约第三部分第三章的规定难以适用,各国可违反本公约第17、19和21条,对该国采取的关税条例或措施作出补充规定,例如给予铁路当局一般或特别授权,以决定下列具体运输方式:

(a)从该国境内装运的货品,须以下列费用装运,

(2)至少到其边界;

从(B)项运抵该国的货物应在支付下列费用后发运。

如果(I)在装运国不受本条(A)项的约束,,

(2)充其量属于其边界;

,不得以现金交付为基础支付任何使者,或付款和使者不得超过一定数额;

(D)托运人不得修改运输合同,如果这种修改影响到达国、费用的支付和现金交付的支付。

2.在同样条件下,各国可在不遵守本公约第17、19、21和22条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给予铁路当局一般或特别授权,就下列互惠协定作出决定:

(A)运费支付规则须由有关铁路之间的协议特别订定。除第十七条规定的以外,本细则不得规定其他支付方式;

(B)不得就修订运输合约作出某些规定。

3.。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

4.过境货物不受本措施的影响。

本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应在有关国家公布之日起两天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铁路-海上多式联运的责任

1.在铁路-第2条第1款规定的海上运输中,每一国家可按照第27条的规定,以要求适用“公约”线表的方式列入一项声明,作为第27条的补充。

如果承运人证明灭失、损坏或超出运输期限,承运人只能延迟这些例外情况,货物装载在船上的货物从船上卸下。

豁免的理由如下:

(A)承运人的船长、船员、引水员或受雇人在航行或船舶管理方面的行为、疏忽或不作为;

(B)如承运人证明该船舶不适航并非由于该承运人未能使该船舶适航,并确保船员获妥善装备、装备及供应予该船舶,或确保该船舶的所有货物部分妥为及安全地接收、运送及保存;

(C)失火,如承运人证明该火警并非由其船员或船长、船员、导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或没有履行其义务所致;

(D)在海上或其他可航行水域发生的灾害、危害和事故;

(E)拯救或企图在海上拯救生命或财产;

(F)在船舶甲板上运载货物,如货物是如此运输的,则发货人已就货运单达成协议,而货物亦不在该车辆内。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豁免理由均不影响承运人的一般义务,特别是承运人应尽的努力使船舶适航,确保船员装备妥当,装备和供应船舶,以及在船舶所有部分妥善和安全地接收、运输和保存货物。

即使承运人可以依靠上述豁免理由,如果赔偿人有权证明运输期间的损失、损坏或超过期限是由承运人、船长、船员、引水员或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造成的,而不是上述(A)项所述理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2.若干企业在第一条所述线路清单上的同一路线服务的,对所有这些企业适用相同的责任规则。

此外,如果这些企业应若干国家的请求被列入航线时间表,这些国家应事先就适用赔偿责任规则达成协议。

3.。。

运输中的货物将不受该措施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核事故的责任

根据本公约,铁路应免除因核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例如根据缔约国现行核能领域的特别责任规定,对核设施经营者或替代他的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六部分最后条文

第65条签字

本公约及其附件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应开放至1970年4月30日,供前缔约国和应邀参加订正公约常会的国家签署。

第66条批准、生效

本公约应得到批准,批准书应及时交存瑞士政府保管。

在15个国家批准本公约后,或不迟于签署之日起一年内,瑞士政府应与有关政府协商,审查公约生效的可能性。

第67条加入“公约”

1.尚未签署或希望加入本公约的任何国家应将其申请提交瑞士政府:。

2.除非在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至少有两个国家将其反对通知瑞士政府,否则申请应视为已被接受,瑞士政府应随时通知申请国和所有缔约国。

如果情况相反,瑞士政府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申请国,应推迟审查申请。

(三)加入应自瑞士政府发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如果本公约在该期限届满时尚未生效,则自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68条缔约国的责任期限

1.本公约应在无限期内有效。但是,缔约国可在下列条件下退出:

本公约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至第五年12月31日对每一缔约方具有约束力。任何希望在此期限届满时退出的国家应至少提前一年将其意图通知瑞士政府。瑞士政府应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通知退出,缔约国应继续受“公约”另一三年期限的约束,并应继续受三年期间的约束,除非它在至少一个三年期限的最后一年的12月31日宣布退出“公约”。

2.在上述五年期间或三年期间内已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在该期间届满后至少一年内未退出“公约”,则应受“公约”的约束,直至该期间结束,此后至其后每一期间终止为止。

第69条对“公约”的修正

1.自“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每一缔约国的代表应举行会议修正“公约”,为此目的,瑞士政府应邀请缔约国代表。

如果缔约国至少有1/3的请求,应事先举行上述会议。

经大多数缔约国同意,瑞士政府也可邀请非缔约国出席。

经多数缔约国同意,:

(A)与运输问题有关的政府间组织;

(B)从事运输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非缔约国和上述国际组织代表团参加的事项应由每次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决定。

经大多数缔约国政府同意,,在对“公约”进行定期和临时修订之前,对修订后的提案进行初步审查。附件三的规定应相应适用于各委员会;本附件第六条有关修订委员会的规定应适用于筹备委员会。

2.随着公约修正会议产生的新公约生效,即使有关缔约国不批准新公约,旧公约及其附件也应废止。

3.在订正会议闭会期间,第3、4、5(第5款)、六、7(第1款除外)、第八条(第1款除外)、X(第6款第2段除外)、十五(第1款第1款除外)、第十七、十八、19、21、22、23、24、25、36、41、48、49、50条、第53和60条(第5款除外)和附件六、七可由修正委员会修正。委员会的组成和程序应符合本公约附件三的规定。

。除非有至少五个国家的政府在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该决定应被视为可以接受。。。

4.为了修订下列条例:

(A)“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条例”(附件一),

(B)“私人车辆运输国际条例”(附件四);

(C)国际集装箱运输条例(附件五)应设立一个专家委员会,其组成和程序应符合本公约附件三的规定。

。除非有至少五个国家的政府在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该决定应被视为可以接受。。。

“公约”第70条案文,正式译文

根据目前的外交惯例,本公约是以法文书写和签署的。

除法文文本外,还应有德文、英文、意大利文和阿拉伯文作为正式译文。

如有异议,以法文本为准。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作为证明。

1970年2月7日在Berne签署,一份原件应提交给瑞士联邦档案馆,并将一份正式副本送交各缔约国。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