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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方呼吁交强险制度改革

2022-03-09 01: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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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根据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强制保险的赔偿总额为11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100000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此后,从2008年2月起,对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将强制保险赔偿总额提高到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仍然是一万元。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受伤后,医院在治疗期间花费了一万多元。保险公司该如何付款?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需支付1万美元?日前,,超过了保险公司医疗费用最高1万元的限额。

起源拖船

9月1日。2011年11月11日,居住在郑州的徐先生驾驶一辆汽车,与一辆疾驰的公共汽车相撞。公共汽车上的两名乘客因公共汽车的过度制动而受伤。其中,47岁的吴女士伤势严重,住院期间花费超过44000元.最后,交警让徐先生完全负责驾驶这辆车,而巴士司机和乘客吴女士则不负责。

出乎意料的是,当吴女士声称,她遇到了困难:公共汽车司机认为他没有责任对事故负责,所以他没有义务赔偿。徐先生认为自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认为,按照中国保监会等部门的规定,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其他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吴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强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和营养费用一万元是不合理和违法的,应当在122000元以内进行赔偿。

咨询没有结果,。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赔偿金额。吴女士的律师认为,122000元强制保险限额的具体规定是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中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是保险业的内部规定,应当无效。保险公司应将吴女士的实际损失报告在122000元以内。

根据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认为,根据规定,医疗费用限额包括三项:医疗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和营养费用,仅愿意承担这三项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赔偿责任。吴女士要求赔偿的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和财产损失,。

突破瓶颈

今年4月12日,。中国人保郑州分公司赔偿吴女士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共计24000元以上,违反了强制性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10000元。经判决,中国人保郑州分局不满意,。

负责案件的法官牛奈红告诉记者,强制保险是一种合法的保险类型,设定此保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赔偿,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首先将医疗费用限制在1万元的范围内,难以满足受害者目前的需求。郑州至少有40%的受害者将花费1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突破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希望这种案件的判断能为更多的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救济手段。

限额索赔

不合理

吴小姐发生的事不是意外。实际上,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可能会面临这一问题。河南华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明确规定了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范围,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而发生的费用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义务人因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用、住宿费、住宿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用。目前,保险公司设置的1万元医疗费用是因重伤而跌入桶内。交通事故伤亡者医疗费用大部分在3万至5万元之间,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李华阳认为,无论是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制保险的部分限额结算制度还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符合被保险人的承包目标。

(向个人或社会申诉, 请求援助或主持公道) appeal

尽快改变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明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宏观上看,这一次级限制实际上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受害者的权益没有得到适当的保护。“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由于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就像对最严重交通事故的一滴水桶,汽车的一侧可能会做出‘撞伤而非撞车死亡’的逆向选择,因此,这种部分支付强力保险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第一次治疗伤者的意识,但很容易形成不良的心理暗示。”曹明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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