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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晨会主持词-未上牌新车受损 保险公司拒赔被告

2022-03-26 19: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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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原告王的无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车辆全部损失。

原告称,2009年11月27日,他为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损失金额为227028元,保险费为2945.33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

2009年12月14日,通用电气驾驶该车辆与刘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葛、刘及乘客孟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由交警部门发布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GE是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是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和通用汽车司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事故的严重损坏,保险车辆没有使用功能,车辆损失价值为227018元。王于2009年12月25日向被告提出汽车索赔申请,但被告未能履行其保险责任。为此,王将被告上法庭,要求保险227018元,购车税19403元,停车费3200元。

被告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第6条第10款,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驾驶许可证或车牌,则属于免除保险责任的范围。原告的车辆未在公安机关领取有效许可证,擅自在公路上使用。上述事实符合免责条款中约定的事项。因此,交通事故在本案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告还认为,,保险赔偿应在保险合同商定的范围内计算,原告要求的额外停车费和车辆购置税不在赔偿范围之内。此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确认,原告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保险合同,只能承担70%的保险利益,原告的全额赔偿要求是不合理的。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免责条款协议对原告是否有效,该协议免除了车辆未领有执照的保险责任。保险金应如何计算?

在这方面,原告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和期间,被告没有及时或清楚地告知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应当在保险单和保险证明中作重大说明,未提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的,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的计算,原告认为原告索取的停车费、车辆购置税是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未能及时履行保险责任,造成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保险条款并非不可理解,豁免条款与道路上无牌车辆的非法性有关,道路安全法已予以承认。在此前提下,被告改变了免责条款的字体,并给出了书面提示,因此应适用免责条款。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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