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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车辆出险在非指定点维修 保险公司也要赔

2022-08-02 02: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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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5日,原告第四航空公司至光明高速公路的一名员工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和公路护栏受损。同一天,交警部队认定陈先生应负全部责任。陈立即向被告的保险公司报告。

事件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原告四航空公司将事故车辆拖至被告保险公司指定的固定损失点进行固定损坏维修。由于原来的原因,被告未能就谁应承担拖车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事故车辆也没有被拖到被告保险公司指定的固定损失点。被告保险公司没有以这一理由确定保险车辆的损失。

但是,原告委托一家价格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价格评估,一家价格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评估,损失总额为30594元。当原告四航空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解决索赔时,被告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保险车辆没有达到固定损害维修的指定固定损失点,。

一审: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被告签署的原始保险合同没有规定,必须在被告保险公司指定的固定损失点修理被保险人的车辆,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车辆没有保养在被告保险公司指定的固定损失点。同时,没有相关法律要求保险车辆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固定损失点进行固定损失维修。因此,被告保险公司被责令向原告支付30594元。

原被告在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日前,,向原告四航空公司支付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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