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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保车辆出险后该如何理赔?

2021-12-30 19: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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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驾驶车辆后,当保险公司解决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车辆固定损失费用与实际修理费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近日,,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了5万多元的实际修理费。

2010年7月,李先生为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坏保险,没有考虑到特殊的扣减条款。保险期限从2010年7月13日的00:00持续到2011年7月12日的24:00。2011年7月6日,李先生在延庆县与张先生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驾驶被保险人的车辆,造成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坏。,李先生对此完全负责。随后,李先生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派人修理了这辆车,为此他支付了1000元的救援费和5万多元的修理费。

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李先生的保险事实和被保险人车辆的交通事故事实没有异议。对于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金额超过四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本标准予以赔偿。

经审理,,李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一项有效的合同。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履行义务。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车辆损失风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在本案中,在李先生驾驶被保险人的车辆并造成车辆损坏后,他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修复被保险人车辆的损坏。对于保险车辆在这次事故中的损失,双方对救援费金额不持异议。车辆修理费是根据实际修理费计算的。因此,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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