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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保险公司办理车保过户未尽责 出事后被判赔偿18万

2021-08-09 02: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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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转移手续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及时通知,造成“无利益”手续。事故发生后,。

2003年7月22日,日照市民法典贷款购买了一辆卡车,并在当天进行了登记。

同年7月24日,Fa前往保险公司申请车辆保险,并将车辆登记存放于2003年7月24日00:00至2004年7月23日24:00的保险期限。

2004年4月19日,该法律将汽车卖给隋代,并将车辆保险证书交给隋阳。在偿还了一辆汽车所欠的银行贷款后,双方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还款手续。FA告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售了这辆车,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对此提出任何意见。随后,一些法律和绥中撤销了保险公司的车辆登记手续,并于2004年4月22日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转移手续。

2004年5月14日21:09,Sui开车严重,医院救治后死亡。Sui的亲属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因原保险合同未办理背书手续而拒绝理赔,。

经听证,,买卖双方到保险公司撤销车辆登记手续时,法律告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该车辆已买卖,保险公司应当了解“用汽车保险”的交易习惯,但没有告知或提醒法律或Sui,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背书,一般情况下,从事保险业务的人通常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应负责处理此事,因此应视为在车辆销售和转让后已履行了《保险法》中规定的通知义务,并视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随朝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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