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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定损少于修车费用 保险公司被判理赔

2020-11-10 2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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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事故,租赁公司在自己的修理中花费了48000元,而保险公司的损失超过28000元。此后,。几天前,,保险公司将根据双方批准的修理费支付36988元的保险费和320元的拖航费。

租赁公司抱怨说,2007年12月19日,出租车司机对出租车和他的汽车的尾部碰撞负有全部责任。被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的固定损失为28535.48元。但是这个价格远远低于修理汽车的费用,据租车公司被告知他们不能修理它们。

在试行时,保险公司提出,北京几家主要保险公司的固定损失价格基本相同,足以支付正常的修理费;租赁公司出具的结算文件与租赁公司出具的结算文件有差异,工作时间没有明确记录;此外,租赁公司在索赔额中扣除事故非责任方财产损失400元,并从索赔额中扣除。

审判后,,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对保险进行赔偿,其未支付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租赁公司以正当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拖曳费,因此裁定保险公司将支付36988元和320元的租赁公司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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